关于印发《济宁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29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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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R-2021-0040005
济工信字〔2021〕20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提升制造业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培育一批细分领域制造业“单项冠军”,推动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济宁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引导我市制造业企业走“专特优精”发展道路,打造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技术或服务出色、市场占有率高、抗风险能力强的“单项冠军”,提升制造业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某些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先进,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或全省前列的企业。 第三条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济宁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济宁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择优确定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济宁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主体应当为在济宁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的制造业企业。 第六条 申报济宁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下的应为专精特新(“小巨人”); (二)聚焦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特定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在50%以上。填报的细分产品分类,原则上参考《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填报,难以准确归类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如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视为新产品,也可申报。 (三)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较高的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10位或全省前3位,且市内第1位。 (四)生产技术、工艺国内或省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或省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中国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或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的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技术标准。 (五)企业经营业绩良好,利润率高于同期同行业的平均水平,市场前景好。 (六)企业长期专注于瞄准的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时间达到3年以上。 (七)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以及属于全市“231”产业集群重点发展领域有关产品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八)企业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公告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品牌建设和培育示范、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优先考虑。 (九)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 (十)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 认 定 第七条 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提出申请,填写《济宁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推荐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并将推荐文件及申请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济宁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授予“济宁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济宁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济宁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济宁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开展复核工作。复核材料主要包括《济宁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复核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济宁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 (五)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六条 因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济宁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称号的,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因第十五条第(四)项原因被撤销济宁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称号的,在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并暂停其推荐单位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济宁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调整和撤销的济宁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进行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9日。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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