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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3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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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R-2021-0040001

济工信字〔2021〕4号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

为全面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驱动力,加快培育壮大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济宁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2月3日        


济宁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工信发〔2020〕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引导我市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培养一批聚焦主业、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经济效益好的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化中小企业。

第三条 济宁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培育、审核和推荐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申报济宁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四项基本条件和任何一项专项条件。

(一)基本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依法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范。

2. 企业市场前景良好,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主导产品(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导向。

3. 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较高,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方式,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4. 近两年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信用良好,依法规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二)专项条件(至少具备其中一项)。

1. 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50%以上。

2. 精细化。企业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精细化生产、管理和服务,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3. 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具备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

4. 新颖化。企业具有持续创新的能力,能够通过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拥有近3年内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或独特、独有的工艺、配方等专有技术。近3年内新授权的知识产权须满足以下所列任意一条:发明专利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3项以上;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参与制(修)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任意1项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济宁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 提供虚假信息的;

2. 近两年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

3. 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

4. 有不良信用记录;

5. 有其他违法违规或存在失信惩戒行为的。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如实填写《济宁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按照申报条件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报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审,拟定推荐名单,正式行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提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形成公示名单。

(四)公示名单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济宁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七条 济宁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将作为重点服务对象,优先享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技术创新与改造、管理提升、市场开拓、融资服务等方面的精准服务。

第八条 在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择优评选推荐申报山东省“专精特新”企业;符合条件的,支持参加山东省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申报工作。

第九条 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将组织开展复核认定,对不参加复核或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其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日。原济宁市中小企业局印发的《济宁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济中小企字〔2016〕9号)同时废止。

解读:《济宁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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