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济宁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济工信字〔2021〕19号,JNCR—2021—0040004)评估,决定对该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登记号
施行日期
1
关于印发《济宁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工信字〔2021〕19号
JNCR—2021—0040004
2021年4月30日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