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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2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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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CR-2021-004006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现将新修订的济宁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

   2021622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依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工信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产〔2020〕1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管理规范、业绩显著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择优确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济宁市内注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山东省和济宁市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二)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或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较强,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或版权共计5项以上,独立完成工业设计方案1项以上并在产业化方面有显著成效

)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济宁市内注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山东省和济宁市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或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从业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内独立完成工业设计方案1项以上,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

(五)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第八条   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济宁市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推荐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中心,并将推荐文件及申请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授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

第十三条  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开展复核工作。复核材料主要包括《济宁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

(四)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

(五)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六条  因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认定。

因第十五条第(四)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在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并暂停其推荐单位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日常管理,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县市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运行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定期举办工业设计人才培训班,邀请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负责人参加培训,并积极组织工业设计走进企业等工业设计成果推广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利用各类融资平台,为符合条件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提供首贷培植、银税互动、金融诊疗、应急转贷等金融服务。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县(市、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72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512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