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范围扩大 退税政策红利再释放
发布日期:2021-05-11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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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明确自2021年4月1日起,增量增值税留抵税款按月退税的先进制造业范围在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4类行业基础上,新增“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5类行业,目前先进制造业共涵盖9类行业。 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上述9类行业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判断纳税人是否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的具体标准,是纳税人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生产并销售上述9类产品合计的销售额占比,而不是某一类产品的销售额占比;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本次退税政策扩围,将进一步推动我市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企业可以享受先进制造业更低的退税门槛、更高的退税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