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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8-03-21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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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告知书

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该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请各经销商接此通知后20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具体备案手续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携带相关资料到济宁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详见济宁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继续违规从事销售经营活动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依法查处。

 

                

    济宁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2018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