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4年度无线电台(站)设备年检验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09 09:32
浏览次数: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明传电报
发电机关:市政府办公室 等级: 急 签发人:
济政办发明电〔2014〕 号
抄送:市委书记、副书记、副市长、市委办公室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2014年度无线电台(站)设备
年检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我市无线电频率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科学管理,依法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2013年度全市无线电设备年检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检验证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研制生产、销售、使用无线电台(站)
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参加年检验证工作,并按规定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无线电台(站)设备主要包括:长、中、短波无线电台,民(警)用无线对讲机、民航非制式电台、无线广播电视台(站)、地球站、雷达站、微波站(含MMDS)、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及无线链路台站、无线寻呼设备、各类无线接入基站、集群通信、扩频通信、数据通信等固定无线电台(站),无线导航、遥控、报警设备,GPS卫星定位监控设备及其他产生电磁辐射的各种科研、医疗仪器和工业设备等。
二、时间、方法和步骤
(一)今年全市无线电台(站)设备年检验证和收费工作,从5月1日开始至10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
1.自查整改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
各设台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对本单位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情况进行自查,对已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按要求进行正常登记;对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设台手续,又需要继续使用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到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补办设台手续。对数据不实的台(站),要立即校正台(站)数据;对台(站)资料与《无线电台执照》不符的,要限期改正。各设台单位要认真检查和填写台(站)数据,并将新的无线电台(站)资料汇总后于5月底前报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凡违法违规占用频率私自设台的,要立即关停;符合设台条件的要于5月底前到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补办设台手续。逾期没有整改的,依法从严处理。
2.检查验证阶段(6月1日至10月31日)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对设台单位无线电台(站)设备进行核查,按规定抽验台站技术指标,核发、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依法收缴无线电管理费。
3.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对年检验证收费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和处罚违规或违法的单位和个人。
(二)中央、省驻济设台单位和市直设台单位由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办理年检验证手续,收取无线电管理费。县(市、区)所属设台单位由市及县(市、区)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年检、验证和收费工作。
(三)今年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价费〔1998〕218号文件执行。无线接入系统(1.8GHz—1.9GHz频段、450MHz频段)、扩频系统(2.4GHz、5.8GHz频段)和无线数据频段等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00号文件执行。
三、要求
(一)各级无线电管理机关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关部门和设台单位要积极配合,按时足额缴纳无线电管理费,不得拒缴或拖欠。
(二)要坚持无线电频谱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严格收费标准,加大收费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由设台单位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或挪用。
(三)对违章设台乱占频率、随意改变无线电台(站)技术指标,拒不接受监督管理,拒不缴纳无线电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附件:济宁市2014年度无线电台(站)设备年检登记表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