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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济宁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30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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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济宁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1.因省级文件修改为《山东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指南》,因此将我市原文件标题修改为《济宁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指南》。

2.第一条中“依据文件”修改为《山东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指南》(鲁工信技〔2025〕43号)。

3.省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报不再限定中小型工业企业申报,并删除了相关内容,因此原文件删除“第二条和第七条(六)”内容。

4.文件第七条(二)中内容修改为“第五条 (七)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持有的授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国家新药等一类知识产权不少于3项,且近3年新增一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持有软件著作权不少于15项,近3年新取得软件著作权不少于8项”。

5.文件第七条(三)原内容删除,修改为“第五条 (三)高度重视技术研发。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营业收入小于2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3%。2.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2.5%。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研发投入比例不低于2%,或研发经费支出不少于1亿元”。

6.文件第七条(六)内容修改为“第五条 (六)近3年牵头组织实施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不少于1项”。

7.文件第七条中修改增加“第五条(八)重视质量管理提升和品牌建设,通过数字化、人工智能等手段有效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品牌影响力,有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检验措施。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标准制定与修订”。

8.文件第七条“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修改为“第五条 (九)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等违法行为”。

9.文件“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合并调整为新文件“第六条 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程序如下。(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具体事项依据当年印发的通知要求办理。(二)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推荐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程序研究并经公示后公布认定名单”。

10.文件“第三章”与“第五章”内容进行合并,标题修改为“第三章 运行评价和监督管理”,对相应内容进行适当修改。

11.对第四章内容就行修改,新增“第十三条 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在研发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鼓励金融机构对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提供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新文件第十四条内容为原文件内容。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5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29日。

附件:《济宁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修改后文本—《济宁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指南》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4月30日  


附件:关于印发《济宁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指南的》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