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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济宁市瞪羚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06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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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工信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

根据《济宁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济工信字〔2021〕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下达济宁市2023年度优质中小企业、瞪羚企业梯度培育计划通知》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度济宁市瞪羚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须满足《管理办法》所列条件。

二、申报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填写《济宁市瞪羚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参考“佐证材料清单”(附件3)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

(二)各县市区初审推荐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瞪羚企业的初审推荐工作。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初审核实,拟定推荐名单,并就申报企业“近三年节能、环保、质量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信用状况,依法规范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查证有关情况,将查证结果体现在推荐文件中。

(三)市级审核公布

市工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推荐企业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对拟认定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2023年度济宁市瞪羚企业。

三、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根据2023年度瞪羚业培育计划,围绕企业需求,加大对入库企业的精准指导,优先推荐申报。

(二)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市级瞪羚企业的组织推荐工作,严把初审关口,严格时限要求,高质量完成推荐。

(三)获得正式认定的市级瞪羚企业直接纳为2023年度省级瞪羚企业培育对象,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瞪羚企业。

(四)市工信局对获得正式认定的市级瞪羚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到期后企业可申请复核,对不参加复核或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市级瞪羚企业称号。

请各县市区于6月2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附件2)及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及电子版报送至市工信局。


联系电话:2076897  

邮箱:gxjzxqyk@ji.shandong.cn

邮寄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D0423


附件:附件1:2023年度济宁市瞪羚企业申请书 .docx

          附件2: 2023年度济宁市瞪羚企业推荐汇总表.xls

          附件3:佐证材料清单(供参考)).docx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