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8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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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 现将《济宁市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结合本实施意见和辖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际,尽快制定本辖区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并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0月30日 济宁市民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 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安字〔2021〕33号)等法律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民爆行业特点、固有风险和企业安全管理现状,有效利用安全标准化创建及安全生产执法结果等,合理制定分类标准,对监管企业进行分类。根据分类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异化分类执法,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 二、分类原则 坚持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执法全覆盖,按照安全生产状态等级分类结果,实施不同检查频次的差异化分类执法。按照企业安全生产状态等级评定标准,将执法范围内的企业划分为不同类别,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态情况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实施差异化精准执法,提高执法效能。 三、工作措施 (一)各单位应建立企业基本信息库,认真统计本辖区监管企业基本情况,重点记录企业重点危险源数量及管控情况、隐患排查及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应急演练情况等,充分利用日常监管记录信息,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评定程序按照《关于印发<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安字〔2021〕33号)文件要求执行,首次初评结果请于11月30日前报市工信局复核。 (二)市工信局结合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标准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等评定要素制定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综合评定标准(见附件)。根据评定结果将企业划分为三个执法类别:90 分(不含)以上为A类,80~90分为B类,80分(含)以下为C类。根据企业分类情况实施差异化执法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等级实施年度动态管理,各级民爆监管部门每年根据上年度评定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进行动态调整,调整采取逐级升降的方式,原则上企业一年内只能升级一次,发生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提请上级部门注销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许可证。 (三)分类确定执法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精准执法。除上级部署、专项执法、举报查处、监督抽查等情况外,对年度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为A类的,鼓励企业强化自主管理,结合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每年执法检查不少于 2 次;对年度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为B类的,对其正常监管执法,每年执法检查不少于 4 次;对年度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为C类的,对其严格监管执法,每年执法检查不少于 6 次。 (四)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关于印发<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安字〔2021〕33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企业分类监管是落实执法责任、实现精准执法、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符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的实施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及措施,把分类监管作为今后一项长期性重点工作加以推进落实。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单位要按标准将执法监管企业划分相应类别,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建立完善执法企业基本信息库。要结合工作实际,对执法企业基本信息库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激励惩戒机制,增强企业安全生产内生动力,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三)严格严厉执法。各单位要结合分类监管工作要求,合理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执法检查频次,严格实施分类执法。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增加执法检查频次,违法行为一律顶格处罚。 附件1: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综合评定表 附件2: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综合评定标准
附件1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综合评定表
附件2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综合评定标准 参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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