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发布日期:2021-11-15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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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共7章50条,条例的出台对于优化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推动民营经济组织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2020年占据市场主体90%以上的民营经济贡献了我省一半以上的生产总值、投资、税收和就业机会。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共分为总则、平等准入、创业创新、融资促进、权益保护、保障措施和附则一共7章50条。 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明确了民营经济的概念以及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构建了制度保障。在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当中明确规定了民营经济是指除了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外商投资之外的各类经济形式。规定了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服务民营经济组织联系的相关制度,构建亲清新型的政商关系,推动政商沟通协商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民营发展促进条例规定了在制定、实施各类规划和产业政策,土地供应、分配能耗指标等资源要素配置和行政管理行为时,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加强了民营经济组织权益保护,做好民营经济服务保障工作。 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构建了保障民营经济平等准入的基本制度。规定了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民营经济组织都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工程项目招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出让、国有产权的交易、药品以及医用器械的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当中,不得设限或排斥民营经济的条件。应鼓励民营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了国家明确规定的应由国有资本控股的领域之外,允许民营资本参与控股。 民营发展促进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