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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29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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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工作,近日工业和信息化联合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和发布了《济宁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工信2020〕4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4月,国务院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对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做出总体部署,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提出在完善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四项改革,其中“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是四项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对此,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济宁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都对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等工作也做了相关规定和要求。省工信厅、省财政厅于今年7月3日印发了《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作为级盐业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要求,研究提出了我的《管理办法》。

问:《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共7章,2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共4条,明确了文件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界定、储备规格、工作原则等内容。

二是规模和资金,共1条,明确了储备规模及调整程序、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要求等内容。

三是管理体系,共4条,明确了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的权限职责以及储备任务执行方式等。

四是储存管理,共6条,明确了承储企业的资质、职责、工作纪律以及储备任务的组织实施等内容。

五是储备动用,共5条,明确了储备动用的程序、条件和相关各部门职责权限等内容。

六是监督检查,共4条,明确了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的任务分工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违规违纪处理的内容。

七是附则,共2条,明确了生效时限及解释部门。

问:《管理办法》对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条件如何规定?

答:《管理办法》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二)在济宁市内具有设施齐全且安全的食盐仓储条件;

(三)交通便利,调动方便,经营量大,便于轮换;

(四)财务状况良好,盐款结算及时,无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过食盐安全和质量事故;

问:各县市区需要落实相应的政府食盐储备吗?

答:《管理办法》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食盐储备承储、管理、监督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问:《管理办法》何时生效?有效期是起止时间如何规定?

答:《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

 

 

济工信字〔2020〕47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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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济工信字〔2020〕47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