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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处罚案例(一)

发布日期:2020-08-03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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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3日上午,在长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选调)考试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考点考试过程中,LH伙同另两人非法使用微型摄像器材传送考试试卷,利用无线电对讲机发送考试答案时,被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在移送公安部门审理过程中,被认定其情节不足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移交至长沙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调查与处理】

9月24日—9月28日,长沙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调查,拍摄了涉案设备照片,对设备进行了专业检测,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调取了LH身份证复印件、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麓谷派出所《询问笔录》等资料,并对其进行了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10月10日,长沙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查明了LH的违法事实,完成了该案调查,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形成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于当日将该案案情和处理意见报告省经信委。经调查查明, LH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于2017年9月23日,在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经检测,其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不需取得许可的无线电频率范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破坏了空中无线电波秩序。LH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省经信委2017年10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经信(无)罚决字[2017]9号),对LH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设备,并处罚款人民币贰千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LH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LH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作弊的行为不仅破坏了考场纪律,而且触犯了国家法律,应当予以严惩。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及时查处不仅保障了考试的公平、公正,也有力地处罚了违法人员,起到了充分的教育、警示、惩戒作用,对在全社会营造诚信考试、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产生了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