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6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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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 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完善创新体系,促进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济宁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培育认定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管理,根据《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鲁工信技〔2020〕3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济宁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二条 《指南》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中小型工业企业(含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定位是企业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机构,是企业在所处行业和领域内着力突破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抢占科技战略制高点的创新平台。主要负责开展技术研发和技术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和创新人才培养,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五条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济宁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培育、认定。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推荐申报事项。 第二章 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 第六条 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七条 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二)在所处行业技术领域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或软件著作权,近两年取得授权专利8项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项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近两年取得软件著作权8项以上;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机构上年度技术研发费支出额不低于12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2人,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五)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固定的研发场所,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六)申报企业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型的工业企业。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八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指南》及当年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并将推荐名单及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请、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接收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各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自评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企业对自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签订真实性承诺书。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组织企业开展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自评材料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受理自评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支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承担国家、省、市级相关研发任务,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对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予以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定期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标准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 因本《指南》第十八条第(一)~(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指南》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内容和要求,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本《指南》有效期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
附件:1.济宁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济宁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评价表 3.济宁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作报告编写 提纲 4.济宁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济宁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 研发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二)企业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结合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国际、国内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包括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绿色发展、质量提升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企业研发机构的现状和成绩 (一)企业研发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二)企业研发机构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发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三)企业研发机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技术、产品、工艺创新,产学研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四)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关键核心技术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发展目标 (一)“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未来3年的建设目标。 (二)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措施,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附件2 济宁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 研发中心评价表
一、填写说明 1.企业名称:申报企业需在此表上加盖公章,填写企业名称需与企业公章一致。 2.行业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如主营业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填写“13农副食品加工业”。 3.报告年度: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说明,均为报告年度。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 2.相关财务报表主要包括: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机构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人员(博士)、外聘专家;专利、软件著作权、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承担的省级以上项目;实验室、关键核心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方面的内容。
附件3 济宁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 研发中心工作报告编写提纲
已认定的济宁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需在评价年度提交工作报告,全面总结近3年企业技术创新与“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简要分析企业所在行业创新趋势和特点,以及企业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2.中心运行情况,包括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制度建设、创新机制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机制建设、国际化创新合作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 3.中心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开发等。 4.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关键核心技术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5.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附件4 济宁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 研发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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