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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铸造行业整合提升发展工作方案》和《济宁市铸造行业规范条件》(2020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20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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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统筹谋划,分类施策,从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手续等六个方面入手,大力推动铸造行业整合提升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决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山东省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关于转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开展全市2020年铸造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铸造行业规范条件》、《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等政策规范,严把“空间准入、总量控制、项目提升”三个关口,明确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手续六项标准,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产业布局,促进铸造行业转型升级,实现行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出台目的:

通过本方案实施逐步解决部分铸造企业环境污染重、能耗资源消耗多、安全隐患大等问题,使济宁市铸造行业实现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全面整治违规违法企业。对无相关手续、无治理措施、不符合相关法规的散乱污铸造企业进行限期取缔关停;对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居民健康和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的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对布局不符合相关规划,不满足防护距离要求的企业制定具体措施并尽快搬迁。 (二)实施升级改造。对生产手续基本完备,有相应制造能力,铸造产品具有特色优势的企业,通过改进生产工艺,科学调整生产布局,实现生产布局合理和生产工艺先进。通过整改提升,达到环保、卫生、安全、节能等相关要求,支持企业经改造升级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三)强化污染治理。铸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确保铸造行业发展过程中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能耗达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法》,依照现行相应能耗限额标准进行改造。 (五)手续完善。企业完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立项(核准备案)、环评、排污许可、能评、安评、土地、规划(包括土地规划和工程规划)等手续。 — 6 — (六)推进铸造园区建设。积极争取土地指标,整合各类资源,规划建设铸造产业园,鼓励有搬迁意愿、有一定实力的铸造企业入园建设。园区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相应提高进入标准,从投资强度、工艺装备水平、环保排放限制条件、安全生产能力等方面予以明确,坚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重要举措:

(一)整合提升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铸造企业(含铸造车间)。具体为归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金属制品业,分类为C 3391黑色金属铸造和C3392有色金属铸造的企业。其中,黑色金属铸造指铸铁件、铸钢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有色金属铸造指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造的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

(二)时间节点 1.2019年10月-2020年2月,委托省铸造协会组织专家对全市现有铸造企业进行产能评估、打分评价。 2.2020年3月-2020年11月,制定出台《济宁市铸造行业整合提升发展工作方案》、《济宁市铸造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版)。 3.2020年11月-2021年1月,委托省铸造协会组织专家对全市增补铸造企业进行产能评估、打分评价。凡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产能评估、打分评价的增补铸造企业,一律视同150分以下企业。 4.2020年10月-2021年6月,对铸造企业实施整合提升、产能置换等相关工作。

(三)分类处置 1.关闭取缔一批。对产能评估、打分评价低于150分(含150分)和自愿放弃铸造产能的企业,列入淘汰档,逐步依法关闭取缔。 2.改造提升一批。对初审评分大于150分小于200分(含200分)的企业,针对其评分不合格项由企业自愿写出整改申请,科学制定整改方案,经县(市、区)工信局审核通过后报送至市工信局备案。实施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结束后由市工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验收备案。整改企业必须建立整改档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引进设备记录、设备检修维护记录等内容。对于整改提升效果不明显的企业,逐步列入淘汰档。 3.产能置换一批。列入关闭取缔类且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的企业可参与全市铸造产能置换工作,与拟新建或改造升级铸造项目建设企业签订双方承诺书、产能转让协议后,按照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0年铸造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鲁工信装〔2020〕166号)和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全市2020年铸造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济工信字〔2020〕52号)的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文件 【政策文件】济工信字〔2020〕58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铸造行业整合提升发展工作方案》和《济宁市铸造行业规范条件》(2020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