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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县平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29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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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工信字〔2019〕112号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宁高新区、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任城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兖州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泗水县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有关银行机构,市级企业应急转贷运营平台(济宁市融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19〕8号),依据《关于转发<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金监字〔2019〕23号)和《济宁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济政办字〔2018〕8号),加快构建全市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规范运营市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积极为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转贷服务,我们研究制定了《济宁市市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县平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试行,请参照实施。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9月25日
济宁市市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县平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关于转发<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金监字〔2019〕23号)和《济宁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济政办字〔2018〕8号)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为积极构建全市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加强市县企业应急转贷平台协作,不断提高政策服务企业转贷的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宁市融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市级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管理运营平台(以下简称市级转贷运营平台),负责牵头建立全市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引导企业应急转贷业务规范化管理和运营,筹措和调动资金支持县级应急转贷平台开展业务,承办组织县级应急转贷机构备案,并组织工作调度和指导检查。 第三条 县级企业应急转贷机构提出备案纳入市转贷服务体系,应认可市级企业应急转贷管理运营方式,接受资金匹配使用规定和管理要求,维护市级转贷运营平台权益。 第四条 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动企业应急转贷机构和体系建设,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安排财政引导资金和奖补资金给予支持。对政府主导、财政出资和部门指导管理的应急转贷机构给予优先备案纳入转贷服务体系和降低资金使用费率。 第五条 县级转贷运营机构可由当地县政府和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保监部门、人民银行各县支行、政策性银行及与转贷运营机构合作国有、股份制银行推荐申请备案。 第六条 县级转贷运营机构备案基本条件: 一、在当地注册成立,符合法律法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企业、从事过相关业务的类金融机构、受职能部门指导管理的服务机构。 二、有规范的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配有专业运作团队。 三、以自有资金合法经营,有可靠的信用能力,债权、债务关系明晰,无对外担保和不良信用记录,没有社会吸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一定资金规模、实力和风险化解能力,县级转贷运营机构注册实缴资本或实有资金原则不少于1000万。由财政出资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的可协商约定,签定责任承担、损失分担和风险补偿协议。备案县级转贷运营机构坚持以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和投资主体参股为主。 第七条 备案的运营机构需提供的材料(加盖公章): 一、备案申请报告书(附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章程、验资报告或入资证明复印件。 三、股东会或董事会向市级转贷运营平台申请备案的决议。 四、人民银行出具的有效征信报告。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文件。 六、最近六个月的银行流水。 七、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及附注(不含新设立机构)。 八、政府财政出资或认定的转贷运营机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申报材料报送市级转贷运营平台,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市级转贷运营平台审核后进行公示,提报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九条 通过备案的县级转贷运营机构与市级转贷运营平台签订转贷合作协议后,函告各合作银行。 第十条 备案县级运营机构应统一使用市级运营机构业务管理系统、资金管理系统,接受比例配资,共用统一标识,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备案县级转贷运营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违背市级企业应急转贷规定和运营管理要求的,报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9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24日。
附件下载:备案申请报告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