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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率资源

发布日期:2019-06-06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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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行《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1992年发布的,执行五年多来,对于充分节约和有效利用国家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无线电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重新规范和加以完善。为此,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无线电管委员会在反复调查研究,征求各地区、各部门意见基础上,制订了《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

 

 

频率收费标准:

 

序号

(网)

1

蜂窝公众通信

基站

100万元/每兆赫(全国网)

50万元/每网每兆赫(跨省区域网)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手机

50元/每台

由经营单位向用户统一代收缴*

2

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5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

由国家无委统一收取

1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

2000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由省级无委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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