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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产业服务“510”工程企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8-12-06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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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510”企业培育工程领导小组通知要求,结合《济宁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济办发〔2016〕40号)有关精神和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招商优惠政策

1. 对新引进境内外知名文化企业、旅游开发企业,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予以支持。其他新引进企业,首次投资过1亿元,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由受益财政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万元,可连续补贴3年。

2. 对新引进投资额过1亿元文化旅游项目,可采取租赁方式提供土地,并纳入市级重点项目,由市级领导包保推进;继续对民办文化新上项目实行贷款贴息,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取得的实际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借款凭据提款日期基准利率为准)和借款凭据提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给予一定财政贴息。

3. 对市辖区现有文化旅游企业新上重点项目,以及对外合资合作、并购重组、股权出让等联大引强项目,参照新引进项目标准执行。

二、税费减免政策

4. 城市游客中转站(游客集散中心)设施建设,参照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相关政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利用开山、塌陷地、粘土砖窑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开发文化旅游项目的,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5. 对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型和微型文化旅游企业,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依法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 对文化旅游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文化旅游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用地支持政策

7. 文化旅游相关建设用地优惠政策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标准执行。

8. 各县市区每年用于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的土地指标不少于当年全部指标的30%;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符合省级预留用地指标范围和单独选址使用条件的,优先安排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优先选址,其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9. 各类企业利用空置厂房、仓储用房、古建筑、老建筑等,进行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开发建设的,可以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允许在原批准用地范围内新建不超过总建筑面积30%的配套设施。

四、财政扶持政策

10.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文化旅游产业的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整合现有的各类文化旅游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文化旅游项目、园区、企业建设扶持和奖励、文化旅游招商宣传推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重大课题调研及人才培训激励等。

11. 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基地、研学旅游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20万元资助;对新入选省级重点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产业项目、重点旅游企业、重点旅游项目、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资助;对新入选省级旅游商品研发基地、旅游购物街区、购物商店,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新创建5A级、4A级景区,除给予促进旅游投资消费一次性奖励外,分别给予资助100万元、30万元;对新创建三星级以上饭店、3A级以上旅行社及智慧旅行社的投资方给予一定奖励;对当年创建成智慧旅游示范单位的投资方,当年实现无线WIFI全覆盖的3A级以上景区的投资方,建设旅游大数据中心的投资方,与OTA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建设或自建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设旅游网店、开展网络营销活动的投资方,根据旅游在线交易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资助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12.支持“三旧”(旧工业区、旧村、旧城区)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街区)、旅游景区,经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对投资改造方按原产权建筑面积给予50元/㎡补助,最高不超50万元。补贴按照“不叠加优惠”原则,由市、县分级承担。

13.对通过保护性开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在上年度新建成的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实际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入住企业数量达到20家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资助;对新增具有一定集聚功能的特色文化旅游产业专业市场,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资助。

14.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文化旅游公共技术平台、网络文化旅游发展平台、自办或承办文化旅游展会、文化旅游人才市场、文化旅游金融服务中心、文化创意创业空间等,根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15.支持文化旅游出口。鼓励文化企业通过新建、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开展文化领域投资合作,建设国际营销网络,扩大境外优质文化资产规模。支持文化企业争创省级和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对经认定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项目、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

16. 强化对外交流。对我市组团参加的境内外各类展会及交流活动,各文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场租给予全额补贴。

17.山东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济宁区域切块资金的20%用于发展旅游产业。

18.除指明由市级财政安排外,其他各项资金原则上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受益财政负担,各县(市、区)要出台配套政策确保落实。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不重复奖励。市级奖励补助资金的安排,与文化旅游方面的专项资金统筹考虑。

五、投融资政策

19.组建济宁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市旅游集团公司,分别负责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建设运营和文化旅游领域的投融资等业务。发挥市文化旅游产业基金作用,每年推进包装运作市内文化旅游项目3个以上,年投资额2亿元以上。

20.支持济宁银行设立文化旅游支行。设立市级文化企业、旅游企业贷款融资担保平台。鼓励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融资机构开发适应文化旅游产业的金融产品。

21.精心筛选优秀文化旅游项目,积极通过市文化旅游产业基金包装运作。市与县(市、区)政府共同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与文化旅游企业互保池共同增信,鼓励银行按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池多倍放大。鼓励企业开展多渠道直接融资,对经批准通过发行债券用于文化旅游产业融资的企业,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奖励。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参与建设运营重点文化旅游项目。

22.文化旅游企业上市融资以及其他投融资优惠政策,按照《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思想优化环境加快转型发展的意见(试行)》(济发〔2016〕13号)标准执行。

六、人才激励政策

23. 重点引进带技术、带项目、带团队、带资金的高层次文化旅游领军人才、文化创意人才以及其他文化旅游人才。文化旅游领军人才原则上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经专家评审,给予一定的创业扶持资金。每引进一名国家级文化旅游高层次人才,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4. 引导社会力量建设文化旅游人才培训基地。支持市辖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建立文化旅游产业人才培训基地,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培训基地给予资助。

25. 设立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优秀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定济宁市文化产业卓越人物10名,给予一定奖励;评定市级金牌导游10名,给予一定奖励。   

 

联 系 人:刘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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