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服务“510”工程企业的工作措施
发布日期:2018-12-06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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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环字〔2018〕124号
为贯彻落实全市“510”企业培育工程动员会议精神,按照《济宁市“510”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服务企业百日行动”通知》要求,围绕企业优服务、帮助企业解难题,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服务“510”工程企业的工作措施: 一、主动服务,切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根据《实施方案》,对纳入济宁市“510”工程企业的建设项目,提前介入、主动对接、上门服务。积极与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对接沟通,掌握项目动态,及时发现、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方面的问题,避免项目在选址、选线等方面走弯路、误时机,保障项目顺利落地和建设。提醒建设单位在可研阶段同步委托信誉好、编制质量和效率高的环评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COD、氨氮、SO2、NOx、VOCs、烟粉尘等)和消耗煤炭的工业类项目,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同步办理污染物倍量、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文件;对于化工项目,提醒建设单位按照《关于做好济宁市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济化安转办〔2018〕7 号)程序办理项目联审等前期工作,积极和有关主管部门、技术单位对接。 二、优化流程,开通环评审批绿色通道 开通环评审批绿色通道,主动提速,将“510”工程企业建设项目纳入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对环评文件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办理,实行“即来即审”,做到从受理到审批一次告知、“只跑一次”。确需进一步沟通对接的,采取与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电话、电子版数据传送、快递等多种方式,提高环评文件办理效率。全面推进行政许可事项“一次办好”,按照简政放权、方便群众的要求,推行环保部门审批事项市县同权改革,提高环保行政审批效率。尊重企业意愿,企业自愿选择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或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办理业务。市环境评审中心在环评专家论证审查、审批等环节,积极向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技术评估服务,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评估费用,在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技术咨询服务的同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落实责任,加快项目环评文件编制 建设单位是开展项目环评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尽早委托信誉好、编制质量和效率高的环评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同时要加强双方合同管理约束。有关环评机构要积极开展环保管家或“保姆式”服务,主动发挥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间的桥梁作用,加强沟通、对接。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和《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环评工程师的监督管理,提高环评文件质量。实行环评机构“黑名单”制度,实施日常考核评分,定期公布环评中介机构的考核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510”工程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情况定期进行调度,对不能按期提交环评文件的及时督促,倒逼环评机构提升效率,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进度。 四、规范监管,助推重点企业良性发展 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建设,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突出监管重点,聚焦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七大标志性重大战役。推动列入环保督察整改方案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提标改造、产业调整等重大项目整改落地见效,倒逼解决制约我市高质量发展的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和产业深层次问题。加快建设完善污染源实时自动监控体系,主动公开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坚决杜绝环保“一刀切”。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切实做到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对环保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应对做法,坚决避免紧急停工停产等简单粗暴“一刀切”行为。加强对生态环保“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 全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510”工程企业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企业服务长效机制,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准入管理,积极支持服务重点项目建设,不断完善环评审批制度,提高环保服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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