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乡规划局服务“510”工程企业的工作措施
发布日期:2018-12-06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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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服务企业百日行动”安排部署,强力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全力培育“510”工程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规划“放管服”改革要求和规划工作实际,市城乡规划局研究制定了系列长效机制,努力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规划服务。 1、推进事权下放。(1)按照“三集中三到位”工作要求,在市局许可服务科已经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窗口前移,增设便民服务窗口,8月1日起辖区四个分局及所有审批事项分别进驻属地政务服务中心,对首席代表充分授权。(2)参照先进城市规划部门做法,市局和各分局启用新的审批专用章,8月份规划许可证核发在省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五窗受理,城区通办”。(3)“属地管理为主,分类指导为辅”“前台受理、后台办理、一窗收发件”的审批服务机制已经形成,分局负责审查办理,市局负责督导监管的工作格局基本建立。(4)制定分局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涵盖我局所有许可事项和依申请公共服务事项;统一办理条件、实施程序、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限,确保行政许可办理环节“只减不增”、所需办理时限“只减不增”、所需申请材料“只减不增”。 2、优化审批流程。(1)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新增用地项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证、不动产权证纳入土地证明文件,上述任一文件均可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置要件,大大提升审批效率。(2)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取得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整合方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工程证时附带设计方案,一并加盖审批章。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取代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 3、建立帮办工作机制。制定《济宁市城乡规划局审批服务帮办工作暂行规定》(济规〔2018〕19号),将规划审批权限内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和省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纳入帮办服务工作范围,实行月报制度和审批帮办“AB角”制度,每项业务均明确两名经办人,作为项目帮办员。健全完善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为项目单位提供综合咨询、报批辅导、跟踪服务。同时,积极培育“510”企业发展,将“510”企业涉及规划审批的项目,纳入每月督导和帮办服务范围,提高项目审批速度。 4、创新“红黄蓝灰”督导制度。对“510”工程企业涉及规划审批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和省市新旧动能转换项目推进情况实行定期督导,每月统计项目审批进展,根据选址、用地、工程(含方案)、规划核实四个环节进展情况,制定“红黄蓝灰牌”督导制度。“红牌”表示发生审批事故或被上级通报,“黄牌”表示项目尚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蓝牌”表示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后续不涉及规划审批,“灰牌”表示项目搁置、未立项或尚未申报规划手续,对属地管理项目或不涉及规划审批项目不作标示。通过对项目进展情况分类,可以更加直观的了解项目进度,更加利于主动做好规划审批服务工作。对于“红牌”项目,查清原因,直接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并通报;对于“黄牌”项目,积极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协调,督促其抓紧开展后续规划审批程序;对于“灰牌”项目,逐个弄清原因,提前做好申报辅导工作。 5、加强工作衔接。市局业务科室、各分局对照《2018年省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和济宁“510”工程企业涉及规划审批项目进度报表》和《济宁市2018年政府投资项目进度报表》,将积极主动与建设单位联络对接,重点就选址、用地、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四个环节进行深入研究,进一步明确各环节是否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对尚未申报手续的项目,逐个弄清原因,提前做好业务辅导;对已经完成阶段性规划审批的,督促建设单位进入后续规划审批程序,提前告知建设单位规划许可所需要件,全面做好后续服务工作。 6、推进规划审批服务前置。建立规划国土联动工作机制,对经市级土地储备运营工作会议审查同意项目,细化分解任务,及早介入规划审批服务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规划提前服务对接会制度,组织对上述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技术交底,解读规划设计条件及其他交底事项,解答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疑问;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专项规划、技术导则、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管理技术规定等方面制定系统性交底文件。 2018年济宁510”工程企业涉及规划审批项目共计11个,截至9月中旬,已对10个项目开展规划审批工作:出具规划条件或核发选址意见10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8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项,完成竣工规划核实3项。在今后工作中,我局将在前期走访座谈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上门服务活动,现场办公,征求意见,解答疑问,一企一策,立说立行,努力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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