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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24浏览次数:字号:[ ]

各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范围 :

  110千伏安以下的商场、超市、餐饮、宾馆、冷库等无法避峰用电的企业,不 再纳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范围。

  二、实施时间

  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自2014年 7 1日起实行,2014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

  三、相关要求

  () 电网企业要认真做好用户性质和变压器等级甄别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商业用户应当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电网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做到“甄别一批、落实一批”,确保电价政策如期实施。

  () 要切实加强电网调度和运行监控,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因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调整对我省“迎峰度夏”电力供需产生的影响,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 各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14年 7 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 6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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