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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私设电视台"为何禁而不止

发布日期:2011-09-12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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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私设电视台为何禁而不止

济宁管理处   陈宏

经群众和有关单位举报投诉,济宁管理处与市文广新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和国家安全局联合执法。于20101216日和201115日,分别查处了鱼台县老砦乡政府所在地及金乡县胡集镇安五王庄村两起“私设电视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将被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也有相关规定,济宁管理处对“私设电视台”,进行了多次查处,但“私设电视台”频频现身,屡禁不止。这种现象是我们无线电管理部门值得思考的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课题。

一、“禁”字当前,“私设电视台”仍频频现身

今年15日上午,济宁市广电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近期在金乡县胡集镇的电视播放过程中,会突然闪出一个J台标的频道,内容大多为电视剧和低俗的电影,中间插播大量的性药广告和其它医疗广告,广告制作简单粗糙。怀疑是金乡县胡集镇有人私设电视台。经过技术手段测向定位,该信号来自金乡县胡集镇安五王村内移动通信铁塔上,信号辐射直径约10公里,普通电视可以直接收看节目。

济宁管理处迅速出动移动监测车,直奔金乡县胡集镇,执法人员发现,这家“私设电视台非常隐蔽,设备也很简单,从通信塔上引下的一根电缆线接入一间房屋内,屋内有一台DVD影碟机,电脑、延时器、发射器、接收器等。这家“私设电视台”通过存储装备,将电视剧和大量低级、庸俗的电影拷入电脑,利用硬盘自动播放系统设定好播放程序后,虽无人看管,也能够定时、有序地播放。执法人员攀上信号塔,将发射机天线拆除,并将全套设备依法没收。

此次查获这一“私设电视台”与之前在鱼台老砦乡政府所在地查获的非法电视台间隔不足一个月。所查获的这两个“私设电视台”均配备相同的硬盘播出系统、剪辑软件、“三无”发射机、电源、馈管及发射天线等。设立地址都是靠近通讯铁塔,省、市边界、村庄集中地区,没有专门的播放人员,播出内容为药品广告及低俗的电视节目,发射频率均设在增补频道范围内。

二、“利”字当头,“私设电视台”生存空间巨大

1、小规模低成本  建台即拆亦不亏。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这些被 查处的“私设电视台”,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核准和颁发营业执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非法电视台,应当依法取缔。

一台发射机和一台电脑足以成立一家电视台——一些非法投机者以如此低成本的手段,赚取高额广告费。在有线电视信号不能完全覆盖的农村,这些“私设电视台”多年来屡禁不绝,游弋在监管的灰色地带。

  一根天线伪装后安在移动通信公司的通信铁塔上,一台电视发射机及电脑安放在铁塔下的室内,再用几十米馈线将天线与发射机连接在一起,一座“私设电视台”就这样开始运营了。设备简单,技术含量低,操作简便,甚至有时候成本不过几千块钱,靠播出违法小广告有时一个月就能收回成本。

2、播放违法广告  实现滚滚财源

这些私设电视台里,节目中间会播出的很多违法广告,是不敢在正规电视台播出的。这些“私设电视台”会主动联系商户,谈广告,很多以农村市场为主的小广告客户也是看上了这种十分便宜但针对性很强的广告方式,给了“私设电视台”很大的生存空间。

3、隐蔽性流动性  使防范难上加难

利益的巨大诱惑让不少违法分子挺而走险,而目前,没收非法设备是职能部门最主要的执法手段。但是仅靠没收来实现非法电视禁绝是有难度的,这让“私设电视台”的存在屡禁不止。

  “私设电视台”只需在移动公司的通信铁塔附近租一间小屋,将设备放在屋内,再偷偷将发射机天线固定在信号塔顶部,再用电线相连即可。信号发射机高处信号塔顶部,让人用肉眼很难发现。播放设备,有的用DVD,有的用电脑,放在一间普通的房子里,外面人根本不知道里面的情况,很难发现。

违法分子买一些光碟或者在网上下载电视剧和电影,放在播放机上播放即可。他们把广告插播在优盘里,“台里”平时根本不需要操作人员。一旦信号被执法部门监测发现,执法人员也很难抓到责任人,只能查收设。,导致这种肆意传播违法广告以及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私设电视台”在农村难以根除。特别是近年来,有些“私设电视台”还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使得执法部门很难追踪到这些责任人。

在农村地区,这些“私设电视台”播出范围一般在方圆五六公里,范围很小,加上村民也难以辨别是否合法,所以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不易被执法部门发现。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村民的电视突然多接收一个台,在他们看来也许并不是一件坏事,而且电视连续剧连播也很受欢迎,村民们大多数人不关心这电视台是不是合法的,也就不会去相关部门举报。

从查获的设备上来看,没有任何商标和生产厂家信息,这就使得无法查证出产厂家。虽然国家对于这种产品有严格的限制,不允许随意买卖,但是有些厂家还在秘密地出售,可见无线电生产厂家、广告客户和“私设电视台”已经形成了一条利益链。

三、危害性大,“私设电视台”害人不浅

电视台的设置需要占用一定无线电频率,正规的电视台需要到广电局和无线电管理局进行申请,经过审批才能获得一个频率。而“私设电视台”根本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批,随意挤占频率资源,直接影响了国家正规电视台的频率使用效果,干扰了正规电视台的正常播出。

“私设电视台”的广告费用与县级及以上正规电视台无法相提并论,1000元就能播一个月。也正是低成本的广告费用吸引了大量的非法小广告客户。“私设电视台”所播出的所有内容均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播出内容不受控制。据当地村民反映,这些“私设电视台”播出的广告内容有一些宣扬能治疗疑难杂症的药,效果吹得神乎其神。针对农民收入较低,大病无钱医治的现象,有些村民就会购买这些广告产品。而这种广告就是抓住了农民的这个心理,对药效过分夸大,有的直接就是骗取钱财的假药,给农民的利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害。

    此外,播放大量淫秽、色情和暴力的内容,对于信号覆盖区的青少年身心健康极为不利,严重影响农村青少年的成长。

四、斩草除根,努力实现“私设电视台”禁而即止

1、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采取广播电视、扎制宣传车、发放宣传单、悬挂条幅等多种方式,向群众讲明设立“私设电视台”是违法行为,实行“全民动员,全民参与,全民监督”,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立即查处。

2、加大查处力度。根据非法设立“私设电视台”的特点,各有关职能单位应该不定期联合对在村庄集中且有通信铁塔的区域和县界交接处进行重点排查,发现一例查处一例、根治一处。

3、加大配合力度。对“私设电视台”的查处涉及无线电管理、广电、工商、公安等多个部门。虽然《国家广播电视条例》规定擅自设台行为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但是在查处“私设电视台”的实际操作中,尚未形成合力。目前涉及电视台的管理分工很细致,“私设电视台”的责任追究不是一个部门能够单独完成的。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把“私设电视台”消灭在萌芽状态。

4、加大惩治力度。铲除“私设电视台”,不仅需要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还需要斩断其利益链条,彻底铲除让其滋生的温床。这就需要部门之间密切配合,依法对非法广告客户和非法出售无线电设备的厂家进行惩处,以期实现“私设电视台”禁而即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