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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无线电技术服务中心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11-10-08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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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无线电技术服务中心信息
 
单位名称:济宁市无线电技术服务中心(济宁市无线电技术研究所)
住    所: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郭德成
经费来源:经费自理
开办资金:100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宗 旨 和  承担全市无线电台(站)设备的检查、测试及
业务范围  技术服务工作。
人员情况: 实有编制人员3人,郭德成、刘小静、高善永,人事代理3人,赵鹏、马俊、江南。
法人变更:2010年11月由张扬变更为郭德成。
开展业务情况:
    2010年度,我单位在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济宁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    认真组织全体人员学习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确理解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精神,有利于更好地开展业务工作;
    二、    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明确责任目标,按
照分工,各负其责,较好的完成了全年工作;
    三、    按照工作需要,及时办理了法人变更手续;
    四、    按照工作业务范围,对全市设台单位的无线电台(站)2000
多部设备进行了全面登记,检查工作,并对有关单位无线电设备进行了检测工作,收取无线电检测费772972.82元并对3家设台单位的不规范设计施工提出了合理建议,使之达到使用标准,受到设台单位的好评。
    五、    对全市业余无线电台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工作,并对
全市400多部业余无线电台进行了检查、检测工作,告知业余电台爱好者正确使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文明使用;
    六、    全年对五家新设台单位进行了电磁环境测试,对无线电科
学管理提供了技术依据;
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缺少专业检查人员,无法满足新设备的检测任务,特别是这几年无线电新设备的出现,争取组织有关人员积极参加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工作能力,确保完成全市无线电设备的检查、检测任务,为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贡献一份力量。
 
济宁市无线电技术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无线电技术服务中心,其他名称为济宁市无线电技术研究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红星中路19号。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设立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隶属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该主管部门(单位)即为本单位举办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承担全市无线电台(站)设备的检查、测试及技术服务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承担全市无线电台(站)设备的检查、测试工作。
    (二)承担全市无线电台(站)设备的技术服务工作。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责任监督:投入国有资产的举办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现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主任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组织实施全市无线电台(站)设备的检查、测试工作;
    (五)提出终止动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主任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自收自支、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有关部门及组织开展的无线电技术研究等专项资金、检测费、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五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六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十九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8月31日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拟定法定代表人签字:郭德成
 
   事业单位(章):            举办部门(章):     登记管理机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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