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专栏>无线电管理>政策法规
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0-02-19 11:18
浏览次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合法使用手续,领取电台执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具有设计资格单位设计的网络(台、站)设计文书后,并已取得无线电管理局的频率指配通知书。
  • 所选(使)用的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具有核准证号、核准代码。
  • 经过电磁兼容分析,符合设台条件,并具有电磁环境测试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电磁环境测试书面报告。
  • 已经通过频谱工程处进行频谱电磁环境分析并出具的干扰分析报告,获得频率使用正式文件。
  • 使用人员熟悉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制定有相应的管理规定、措施。
  • 具备按时缴纳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等费的能力。

        经组织有关处室检测验收合格。 收取当年频率占用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按照涉外的有关规定,本着对等的原则,颁发涉外无线电台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