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检验依据和技术要求
发布日期:2010-02-19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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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工作是维护正常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通信事业顺利发展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是无线电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加入WTO的形势,为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和检测工作,为便于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研发、生产、进口和销售等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及时了解我国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测依据和主要技术要求,现决定在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的网站(www.srrc.gov.cn)和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的网站(www.srrc.org.cn)公布《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检验依据》(以下简称“检验依据”)。 本“检验依据”汇集了与无线电发射设备有关的文件和标准,具体明确了每种产品的检验依据、参照标准和核准频率范围。现就本“检验依据”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 相关内容 检验依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正式颁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参照标准:国际标准(如:国际电信联盟(ITU)、IEEE等国际组织通过的技术文件),区域标准(如:欧洲ETSI、美国FCC等区域组织或机构通过的技术文件)。 核准频率范围: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用于某种业务的相应设备所规定的工作频率范围。 说明:对用于某种业务的设备的特殊要求。 2. 检测依据的选择顺序 依次为无线电管理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区域标准、企业标准。 3. 技术指标的选择原则 当同一类标准对某参数的技术指标不一致时,取较严格的限值作为核准指标。 本次公布的内容涉及了现有的大部分无线电发射设备,对尚未涉及的设备还有待补充和完善。随着无线电新技术和新业务的发展,国家将陆续发布新的无线电管理文件和技术标准。届时,我们将及时在网站上更新本“检验依据”的相关内容。 对于本“检验依据”的错误或不足之处,欢迎给予批评指正,以便我们及时纠正和完善。 联系人:阚润田 王俊峰 E-mail:kanrt@srrc.org.cn wangjf@srrc.org.cn 一、GSM900/1800 双频段数字蜂窝移动台 (一)检验依据: YD/T 884-1996 《900MH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移动台设备技术指标及测试方法》 (二)参照标准: ETS 300 607-1 《Digital cellular 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 (Phase 2); Mobile Station (MS) conformance specification; Part 1:Conformance specification (GSM 11.10-1 version 4.22.1) 》 (三)核准频率范围: Tx:885~915MHz/1710~1785MHz Rx:930~960MHz/1805~1880MHz (四)说明: 1800MHz移动台传导杂散发射值: 1.710~1.755GHz≤-36dBm 1.755~12.75GHz≤-30dBm 二、GSM900/1800 双频段数字蜂窝基站 (一)检验依据: YD/T 883-1999 《900/1800MHz T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基站子系统设备技术要求及无线指标测试方法》 (二)参照标准: ETSI EN 301 087 《Digital cellular 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 (phase 2 &phase 2 ); Base Station System (BSS) equipment specification; Radio aspects (GSM 11.21version 8.2.1 Release 1999)》 (三)核准频率范围: Tx::930~960MHz/1805~1880MHz Rx::885~915MHz/1710~1785MHz (四)说明: 1800MHz基站传导杂散发射限值: 1805~1850MHz ≤-36dBm/30/100kHz 1852~1855MHz ≤-30dBm/30kHz 1855~1860MHz ≤-30dBm/100kHz 1860~1870MHz ≤-30dBm/300kHz 1870~1880MHz ≤-30dBm/1MHz 1880~12.75GHz ≤-30dBm/3MHz 1710~1755MHz ≤-98dBm/100kHz 三、GSM直放机 (一)检验依据: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有关直放站设备管理的规定》(信无 [1999] 62号) (二)参照标准: ETSI 300 609-4 《Digital cellular 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Phase 2); Base station System(BSS) equipment specification ; Part 4: Repeaters(GSM 11.26)》 (三)核准频率范围: 下行:930~960MHz/1805~1880MHz 上行:885~915MHz/1710~1785MHz (四)说明: 根据移动通信运营商的要求,直放机必须具备仅适用于某运营商使用频段的功能。测试时,上行885~909MHzi909~915MHz;下行930~954MHz、954~960MHz分别测试。其带外也是分别指885~909MHz、909~915MHz;930~954MHz、954~960MHz的带外。 四、800MHz CDMA数字蜂窝移动台 (一)检验依据: 1.YD/T 1028-1999 《800MHz 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设备总技术规范:移动台部分》 2.YD/T 1050-2000 《800MHz 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总测试规范:移动台部分》 (二)参照标准: TIA/EIA/IS-98A 《Recommended Minimum Performance Standards for Dual-Mode Wideband Spread Spectrum Cellular Mobile Stations》 (二)核准频率范围: Tx:825~835MHz Rx:870~880MHz 五、800MHz CDMA数字蜂窝基站 (一)检验依据: 1. 信息产业部《关于800MHz频段CDMA系统基站和直放机杂散发射限值及与900MHz频段GSM系统邻频共用设台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2]65号) 3.YD/T 1029-1999 《800MHz 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设备总技术规范:基站部分》 4.YD/T 1047-2000 《800MHz 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总测试规范:基站部分》 (二)参照标准: TIA/EIA/IS-97A 《Recommended Minimum Performance Standards for Base Stations Supporting Dual-Mode Wideband Spread Spectrum Cellular Mobile Stations》 (三)核准频率范围: Tx:870~880MHz Rx:825~835MHz (四)说明: 在检验依据信息产业部《关于800MHz频段CDMA系统基站和直放机杂散发射限值及与900MHz频段GSM系统邻频共用设台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2]65号)中对于基站杂散发射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技术指标如下所示。 关于800MHz频段CDMA系统基站在带外各频段杂散发射的核准限值:
六、800MHz CDMA直放机 (一)检验依据: 1.信息产业部《关于800MHz频段CDMA系统基站和直放机杂散发射限值及与900MHz频段GSM系统邻频共用设台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2]65号); 2.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800MHz CDMA移动通信直放机技术指标》(信无函[2001]32号); 3. YD/T1050-2000 《800MHz 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总测试规范:移动台部分》, 4. YD/T1047-2000 《800MHz 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总测试规范:基站部分》 (二)核准频率范围: 上行:825~835MHz 下行:870~880MHz (三)说明: 测量“互调衰减”参数时,增大信号源输入信号,使直放机达到最大输出功率后,如果互调衰减满足指标,则将输入信号再提高10dB,检测互调产物,结果必须满足指标。将输入信号提高10dB的过程中,如果直放机的输出功率也相应提高的话,可将设备增益适当降低,再进行测量,以保证设备输出功率保持在额定功率。 测量宽带直放机的“杂散发射”参数时,需同时发射高、中、低三个频点。 在检验依据信息产业部《关于800MHz频段CDMA系统基站和直放机杂散发射限值及与900MHz频段GSM系统邻频共用设台要求的通知》(信部无[2002]65号)中对于基站杂散发射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技术指标如下所示。 关于800MHz频段CDMA系统直放机在带外各频段杂散发射的核准限值:
(一)检验依据: 1. 原国家无委办公室《关于350MHz频段移动通信设备主要技术指标的通知》(国无办频 [1996] 93号) 2. 信息产业部《关于公众对讲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无 [2001] 869号) 3. 信息产业部《关于400MHz频段公众对讲机业务频率规划的通知》(信部无 [2001] 793号) 4. 原国家无委办公室《关于450MHz频段内增加农村无线接入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无办频 [1998] 66号) 5. GB/T 15844.1-1995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通用技术条件》 6. GB 12192-90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发射机测量方法》 7. GB 12193-90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接收机测量方法》 (二)核准频率范围: 调频收发信机使用的频率范围为:31~35MHz、138~167MHz、351~358MHz、358~361MHz 、361~368MHz、372~379MHz、379~382MHz 382~389MHz 、403~420MHz、450~470MHz。 (三)说明: 400MHz频段公众对讲机的技术指标要同时参考文件“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400MHz频段公众对讲机业务频率规划的通知》(信部无 [2001] 793号)”以及三个参照标准。 (一)检验依据: 1.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无线寻呼发射机技术指标》(信无 [1999] 12号) 2.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寻呼发射机加装的单向器合路器管理暂行办法》(信无[1999] 155号) 3. GB/T 15938-95 《无线寻呼系统设备总规范》 (二)核准频率范围: 138~167MHz、279~281MHz (一)检验依据: 1.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关于重新调整336-399MHz频段移动通信频率配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信无函[2001]85号) 2. 原国家无委办公室《关于350MHz频段移动通信设备主要技术指标的通知》(国无办频[1996]93号) 3. GB/T15874-1995 《集群移动通信系统设备通用规范》 4. GB/T15844.1-1995 《移动通信调频无线电话机通用技术调件》 (二)核准频率范围: 移动台:351~358MHz、372~379MHz |